跳到主要內容區

資訊設備維護暨管理辦法

實踐大學資訊設備維護暨管理辦法
 

本校一O二學年度資訊安全委員會一O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會議通過
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有效維護並管理資訊相關設備,特依據本校「資訊安全政策」,制訂「實踐大學資訊設備維護暨管理辦法」  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章 資訊設備之維護
第二條  本校教職員在操作資訊相關設備時,如遇設備故障或操作異常之情形,可至圖書暨資訊處(以下簡稱「圖資處」)「報修申請系統」申請報修或向圖資處服務窗口進行通報並尋求支援。
第三條 圖資處服務人員按申請案件之順序進行派工,前往通報地點進行檢修或協助。當事件處理完成後,由報修人員或相關人員於「資訊設備維修檢核確認表」簽名確認,作為結案之依據。
第四條

所檢修之資訊設備內含資料者,由設備保管人員自行備份相關資料,避免資料遺失。

第五條

資訊設備檢修前,設備保管人員應將機敏性資訊刪除或加密,避免資訊外洩。

第六條

如遇設備故障或無法於短時間內排除障礙者,請報修者自行將設備攜至圖資處作進一步檢修;檢修完成後圖資處會通知報修者前來領回完修之設備。

第七條 所報修之資訊設備經檢測評估後,若需更換零件時,按設備之保固期限進行適當之處理:
1. 若設備未超過保固期,由圖資處直接向廠商申請保固服務。
2. 若設備已超過保固期或損壞之零件沒有保固,由設備保管單位向總務處提出設備請修或請購程序。
第八條 所報修之資訊設備經檢測評估後,若需加裝零件,由設備保管單位向總務處提出設備請購程序,取得零件後轉交圖資處進行零件加裝。
第九條 無財產標籤之資訊設備不受理維修之申請。
第九條 無財產標籤之資訊設備不受理維修之申請。
第三章 資訊設備之管理
第十條  使用者應定期自行檢查個人所使用之電腦設備,安裝合法版權軟體,進行作業系統與病毒碼更新,並填寫「單位個人電腦自我檢查表」。
第十一條 資訊設備如不堪使用而需進行實體報廢者,設備保管人員應先自行備份相關資料後,將機敏性資料完全清除。
第十二條 若無特殊之需求,資訊設備應於下班前先行關機始得離去。
第十三條 在開放式空間使用個人電腦時,如使用者需暫時離開電腦,應啟用作業系統所提供之螢幕保護程式啟動密碼保護機制,以確保操作環境與資料之安全。
第十四條 使用者應定期自行備份重要資料。
第十五條 使用者於個人電腦安裝或升級軟體時,應注意新舊版本之相容性,並進行相關資料之備份,以確保作業環境之正常運作。
第十六條 使用印表機時,應於文件列印完畢後立即取走所列印之文件,以避免文件遺失或資料外洩。
第四章 可攜式資訊設備之規範
第十七條 可攜式資訊設備或儲存媒體借出時,保管人應確認其內機敏性資料已完全清除,避免資訊外洩之事件發生。
第十八條 可攜式資訊設備或儲存媒體應避免存放機密資料,如有業務上之需求,應對機密資料進行加密,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刪除。
第十九條 可攜式資訊設備或儲存媒體若為個人使用時,不宜私自交換使用,以防止資料遭未授權存取。
第二十條 可攜式資訊設備或儲存媒體若為共用時,應於歸還前將資料刪除或移轉至個人電腦,使可攜式資訊設備或儲存媒體維持淨空,僅保留必要之應用程式及軟體,避免資料遭未授權存取。
第五章 核定與發行
第二十一條  本辦法經資訊安全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,報請  校長核定後 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